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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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SCHEDULE 1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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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19條組成的 上訴委員會;
“工程項目簡介”(project profile) 指就工程項目而作並符合技術備忘錄規定的 說明;
“工業邨”(industrial estate) 指在 《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565章)附表1內所提述的 任何工業邨; (由2001年第5號第40條 代替)
“文化遺產地點”(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指《 古物及古跡條例》 (第53章)所界定的 古物或 古跡(不論該古物或 古跡是一個地 方、 建築物、 場地或
構築物或 遺跡), 及古物古跡辦事處識別為具有考古學、 歷史或 古生物學價值的 任何地方、 建築物、 場地或 構築物或
遺跡;
“內河航限”(river trade limits) 指《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313章)所界定的 內河航限;
“內河碼頭”(river trade
terminal) 指供在 內河航限水域內例行作業的 船隻處理或 貯存貨物的 碼頭;
“中流作業”(mid-stream operations) 指停泊在
浮標或 已下錨停泊的 船舶進行的 貨物操作;
“公眾貨物裝卸區”(public cargo working area) 指《
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條例》 (第81章)列為公眾貨物裝卸區的 範圍;
“火葬場”(crematorium) 指《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32章)所指的 火葬場;
“化學廢物”(chemical waste) 指屬《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第354章, 附屬法例C)所指的
化學廢物的 任何廢物;
“主要幹路”(primary distributor) 指組成市區主要網絡的 道路, 包括有高容量的 路口交匯處的
道路(儘管該等道路可能是在 同一層面或 不同層 面), 該等道路並且設有隔離行人設施(如可能的
話)和有限制使用(如並非完全限制使用)的 臨街通路和24小時禁止停車的 限制;
“主席”(Chairman) 指根據第18(2)條委任的
上訴委員會小組主席;
“行車隧道”(road tunnel) 指《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第368章)所指的 私家隧道或
公共隧道及其入口範圍;
“自然保育區”(conservation area) 指根據《 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章)第3條擬備的 草圖或
批准圖則所顯示的 自然保育區;
“局長”(Secretary) 指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增補。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快速公路”(expressway) 指《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第122條所指的 快速公路;
“技術備忘錄”(technical memorandum) 指根據第16條發出的 技術備忘錄;
“宗教機構”(religious institution) 指任何地方或
建築物或 任何禮拜場所, 而在 其內忠於某信仰的 會眾按照宗教教義的 常規舉行儀式或 進行 祈禱, 並包括在 《
華人廟宇條例》 (第153章)第2條中的
“華人廟宇”定義中的 (b)段列出的 華人廟宇及對有關組織的 運作屬必需的
附屬辦事處泊車處及宿舍;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 地點”(site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
指漁農自然護理署識別為由於其植物、 動物或 地理特徵 而具有特別科學價值, 並且是在 規劃署備存的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 地點登記冊內列明的 土地或 水域範圍;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法團”(corporation) 指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 任何公司或 其他法人團體, 但不包括─
(a) 在 香港成立為法團, 並屬公共主管當局或 政府機關或 政府機構的 任何法人團體;
(b) 任何單一法團;
(c) 任何根據《 儲蓄互助社條例》 (第119章)註冊的 儲蓄互助社; 或
(d) 任何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章)註冊的 法團;
“泳灘”(bathing beach) 指《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32章)附表4指明的 任何泳灘;
“重型鐵路”(heavy railway) 指貨運鐵路或 每小時每一方向的
載客能力超過40000人次的 客運系統的 鐵路;
“指定工程項目”(designated project) 指在 附表2或 3列明的 工程項目或
局長根據第4(4)條而指明為指定工程項目的 工程項目; (由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郊野公園”(country park) 指《 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第2條所指的 郊野公園;
“計劃用途”(planned use) 指在
根據《 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章)擬備的 草圖或 批准圖則內的 建議土地用途或 在 政府發表的
任何其他土地用途圖則內 的 建議土地用途;
“相聯繫的 人”(associated person) 就任何人而言, 指─
(a) 該人的 配偶、 未成年子女或 未成年繼子女;
(b) 任何法團而該人是該法團董事;
(c) 該人的 僱員或 合夥人;
(d) 任何信託的 受託人而該人、 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或 未成年繼子女是該信託的 受益人或 酌情對象;
(e) 已同意與該人共同行事或 已作出安排與該人共同行事, 以取得、 持有或 處置任何法團股份或 法團其他權益的
另一人, 或 已同意與該人或 已作出安排 與該人在 該法團投票中一致行事的 另一人;
(f) 另一人而該人習慣於或 必須按照該另一人的 指示行事;
(g) 習慣於或 必須按照該人的 指示行事的 另一人;
(h) 任何法團而該人習慣於或 必須按照該法團的 指示或 該法團的 董事的 指示行事;
(i) 習慣於或 必須按照該人的 指示行事的 法團, 或 任何法團而其董事習慣於或 必須按照該人的 指示行事;
(j) 任何法團而該人直接或 間接有權單獨或 連同該人的 配偶、 未成年子女或 未成年繼子女行使該法團35%或 以上的
投票權或 控制該法團35%或 以上 的 投票權的 行使;
(k) 任何法團而該人直接或 間接有權單獨或 連同另一人(包括任何法團而該人有權行使其35%或 以上的 投票權或
控制其35%或 以上的 投票權的 行 使)行使該法團35%或 以上的 投票權或 控制該法團35%或 以上的 投票權的 行使;
(l) 任何法團而該人控制該法團董事局的 組成;
(m) 如該人是一個法團─
(i) 該法團的 董事;
(ii) 該法團的 控股公司或 該控股公司的 附屬公司;
(iii) 該法團的 附屬公司;
(iv) 該附屬公司的 董事或 僱員;
(v) 該法團或 該法團的 附屬公司的 退休金計劃、 公積金計劃或 僱員股份計劃;
“飛機維修與修理廠”(aircraft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指供飛機或 飛機部件貯存、 修理、 清洗或 上潤滑油的 地 方、 建築物或 構築物;
“配水庫”(service reservoir) 指將來自濾水廠的 水貯存以輸送至其他配水庫供分配給某供水區域的 用戶的
地方或 構築物;
“特別地區”(special area) 指《 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所界定的 特別地區;
“海岸公園”(marine park) 指《 海岸公園條例》 (第476章)所指的 公園;
“海岸保護區”(marine reserve) 指《
海岸公園條例》 (第476章)所指的 保護區範圍;
“特殊廢物”(special wastes) 包括須由中央垃圾焚化設施處理的
醫療廢物、 動物屍體及保安廢物, 包括政府文件;
“海濱保護區”(coastal protection area) 指根據《
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章)第3條擬備的 草圖或 批准圖則所顯示的 海濱保護區;
“副主席”(Deputy Chairman)
指根據第18(3)條委任的 上訴委員會小組副主席;
“野生動物保護區”(wild animal protection area) 指在 《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170章)附表6內指定為限制區的 範圍;
“現有用途”(existing uses) 指在
根據第9及13條提出申請時已存在 的 用途;
“控制法團董事局的 組成”(controls the composi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rporation) 指能夠單獨或 在 其他人同意或 贊成下委任或 免任過半數董事, 而在 以下情況下,
某人即視作具有委任或 免任董事的 權力─
(a) 如該人沒有行使權力予以支持即沒有任何人能獲委任為董事; 或
(b) 如任何人獲委任為董事, 其必然原因是他身為該人的 董事或 其他高級人員;
“動物檢疫站或 隔離處”(quarantine
station or segregation place for animals) 指動物被輸入香港時在 獸醫官規定的 期間被扣留作檢疫的 地方;
“教育機構”(education institution) 指任何機構、 組織或 地方, 而該機構、 組織或 地方或 在 其內, 在
任何一天內(不論是否同時)向 10人或 多於10人提供幼稚園、 小學、 中學或 專上教育或 任何其他教育課程;
“船舶建造或 修理場”(ship building or ship repairing yard) 指任何在 其內建造、 修理、 更新或 分拆船舶、
船艇及其他帆 船的 地方、 構築物或 建築物;
“健康護理機構”(health care institution) 指醫院、
分科診療所及診療所;
“貨櫃支援設施”(container backup facilities) 指無須位於(但亦可位於)海傍的 處理貨櫃所必需的
設施, 並包括貨櫃裝卸場、 空貨 櫃貯存與維修站、 貨櫃運輸站和貨櫃車停泊處;
“魚類養殖區”(fish culture zone)
指《 海魚養殖條例》 (第353章)第2條所指的 魚類養殖區;
“屠場”(abattoir) 指慣常用作屠宰供人類食用的 動物的
處所或 地方;
“散裝化學物品貯存設施”(bulk chemical storage facility) 指為將危險性質的
物料付運至運載散裝化學物品的 遠洋輪船或 以該等 輪船付運該等物料而用作貯存該等物料的 設施, 或
可用作貯存該等物料的 設施, 並包括有關的 產品配料、 鼓與瓶貯存和發送設施;
“電車軌道”(tramway) 指電車在
其上經過的 行車道, 以及構成《 電車條例》 (第107章)所界定的 行車道的 部分或 通往該界定的 行車道的
任何橋樑上的 行車 道;
“解除運作”(decommissioning) 指停止生產並拆卸現有的 工業裝置以便在 該場地發展或
重建;
“幹道”(trunk road) 指連接主要人口中心區的 高容量道路, 而該道路並無臨街通路或 臨街發展、
隔離行人路、 寬距離分層路口交匯處和24小時禁止停車 的 限制;
“運輸車廠”(transport depot) 指供建造、 修理或
維修運輸車輛, 並供非操作中的 運輸車輛停泊的 設施;
“署長”(Director) 指環境保護署署長;
“輕型鐵路”(light
railway) 指每小時每一方向的 載客能力不超過40000人次的 客運系統的 鐵路;
“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 改善”(major
extensions or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roads) 指對現有道路作 增建、 改建或 路線更改而導致有技術備忘錄所界定的
不良環境影響者;
“實質改變”(material change) 指對指定工程項目作增建或 改建而導致有技術備忘錄所界定的
不良環境影響者;
“緩解”(mitigation), 就一項指定工程項目而言─
(a) 指對該項工程項目的 不良環境影響的 消除、 減少或 控制;
(b) 包括以取代、 修復、 補償或 其他方式為該影響所導致對環境的 損害而作的 復原;
“碼頭”(pier) 指任何建築在
水上和由柱墩或 橋樁支撐並用作渡輪、 船艇、 船舶及其他船隻的 靠岸處的 任何構築物,
包括供容納水翼船及飛翼船的 構築物;
“避風塘”(typhoon shelter) 指《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第313章,
附屬法例)所指的 避風塘;
“環境”(environment)─
(a) 指地球的 組成部分; 及
(b) 包括─
(i) 土地、 水、 空氣及各層大氣層;
(ii) 所有有機物、 無機物及有生命的 有機體; 及
(iii) 包括第(i)或 (ii)節提述的 任何事物在 內的 相互作用自然系統;
“環境許可證”(environmental permit)
指根據第10(5)條發出的 環境許可證;
“環境影響”(environmental impact), 就一項指定工程項目而言, 指─
(a) 該項工程項目可能在 環境中導致的 在 場地內或 場地外的 改變;
(b) 該項改變對下述項目的 影響─
(i) 人、 植物、 動物及生態系統的 福祉;
(ii) 自然萬物和文化遺產;
(iii) 具有歷史價值或 考古價值的 構築物、 場地或 其他事物;
(c) 由為該項工程項目而進行的 活動所引起的 對(b)段提述的 任何的 事物的 場地內或 場地外的 影響;
(d) 環境可能對該項工程項目導致的 改變, 不論該項改變或 影響是否在 該工程項目的 場地之內或 之外發生;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brief) 指根據第5(7)(a)條發出的 研究 概要;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指根據第6條擬備的 報告;
“鐵路車廠”(railway depot)
指任何供貯存、 維修或 修理輕型鐵路列車、 重型鐵路列車或 用作路軌維修的 設備的 設施, 包括為運作目的
而使用轉軌設施 的 範圍;
“鐵路調車場”(railway marshalling yard) 指鐵路系統中主要作用是為運作目的
而按次序將列車卡分成不同序列的 設施。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工程項目簡介”(project profile)
“工業邨”(industrial estate)
“文化遺產地點”(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內河航限”(river trade limits)
“內河碼頭”(river
trade terminal)
“中流作業”(mid-stream operations)
“公眾貨物裝卸區”(public cargo working area)
“火葬場”(crematorium)
“化學廢物”(chemical waste)
“主要幹路”(primary distributor)
“主席”(Chairman)
“行車隧道”(road tunnel)
“自然保育區”(conservation area)
“局長”(Secretary)
“快速公路”(expressway)
“技術備忘錄”(technical memorandum)
“宗教機構”(religious institution)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 地點”(site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
“法團”(corporation)
“泳灘”(bathing beach)
“重型鐵路”(heavy railway)
“指定工程項目”(designated project)
“郊野公園”(country park)
“計劃用途”(planned use)
“相聯繫的 人”(associated person)
“飛機維修與修理廠”(aircraft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配水庫”(service reservoir)
“特別地區”(special area)
“海岸公園”(marine park)
“海岸保護區”(marine reserve)
“特殊廢物”(special wastes)
“海濱保護區”(coastal protection area)
“副主席”(Deputy Chairman)
“野生動物保護區”(wild
animal protection area)
“現有用途”(existing uses)
“控制法團董事局的 組成”
“動物檢疫站或 隔離處”(quarantine station or
segregation place for animals)
“教育機構”(education institution)
“船舶建造或 修理場”(ship building or ship repairing yard)
“健康護理機構”(health care institution)
“貨櫃支援設施”(container backup facilities)
“魚類養殖區”(fish culture zone)
“屠場”(abattoir)
“散裝化學物品貯存設施”(bulk chemical storage facility)
“電車軌道”(tramway)
“解除運作”(decommissioning)
“幹道”(trunk road)
“運輸車廠”(transport depot)
“署長”(Director)
“輕型鐵路”(light
railway)
“實質改變”
“緩解”(mitigation)
“碼頭”(pier)
“避風塘”(typhoon shelter)
“環境”(environment)
“環境許可證”(environmental permit)
“環境影響”(environmental impact)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brief)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鐵路車廠”(railway dep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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